(2016)鲁069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晓林与于晓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晓林,于晓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41号申请人吕晓林。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晓政。申请人吕晓林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于晓政名下位于,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于晓政名下位于别墅(房产证号:烟房莱私字第号)一处。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吕君宏名下位于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