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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齐XX申请执行与张广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X,张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齐XX,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332624197608162512),浙江省仙居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大街。被执行人:张广秀,女,1986年12月29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612291683),汉族,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马家新房子村31号。本院在执行齐XX申请执行与张广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广秀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比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撒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