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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朴俊峰与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俊峰,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717号原告朴俊峰。被告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北坛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三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俊峰与被告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