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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某。��告:沈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雅静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