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某。��告:沈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雅静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