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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珮珮与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鲁0214执5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珮珮,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562号申请人黄珮珮,农民。被申请人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8号1号楼。申请执行人黄珮珮与被执行人青岛千禧国际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珮珮于2016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珮珮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珮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