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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吴瑕、李建敏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军,吴瑕,李建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军,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耀明,男,汉族,1945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瑕,女,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敏,女,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王成军因与被申请人吴瑕、李建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其辩论权利。吴瑕、李建敏利用与王成军房屋相邻的公共分隔墙小阳台通风部位,敲掉王成军房屋承重外墙的防水砖,改贴白瓷砖,违章搭建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结构造成安全隐患,已对其构成侵权。一、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致判决不公。王成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吴瑕、李建敏提交意见称:其对自己房屋的装修行为并未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亦不属于违章搭建,王成军未提供执法部门将争议部位认定为违章搭建的任何法律文件。王成军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成军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成军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吴瑕、李建敏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改造行为影响其墙体的使用功能及居住安全,据此驳回王成军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成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