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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顾华锋与詹波、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锋,詹波,严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420号原告顾华锋。被告詹波。被告严冬。原告顾华锋诉被告詹波、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菁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波、严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华锋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詹波向原告借款420000元。被告詹波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15年5月18日前返还借款。被告严冬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詹波未按约返还借款,被告严冬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1.被告詹波返还借款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2.被告严冬对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詹波、严冬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被告詹波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同日,被告詹波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5年5月18日返还,如被告詹波不能如期足额归还借款,则需支付违约金40000元。被告严冬在担保人处签字,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EMS面单、催款律师函各1份、转账凭证7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顾华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顾华锋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严冬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詹波、严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詹波返还顾华锋借款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计46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严冬对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詹波负担,严冬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