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初365号原告罗某某,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陈恩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而且被告对我们母女关心不够,被告父母总刁难我,致使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双方无法沟通,又无法缓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生女由我抚养,抚育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罗某某所诉婚后因家务小事有时生点小气属实,但也没有生大的气,我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以后我多与原告沟通,我的缺点今后改掉,多关心原告及女儿,调整好家庭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双方相识订婚,2014年5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3月25日生育女儿王某甲。现原告罗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生女,抚育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事实,由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虽然有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应珍惜这次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与原告罗某某沟通,多关心原告及女儿,调整好家庭矛盾,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恩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