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重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重字第30号原告王一×,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三×。被告王四×,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忠锋,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王一×、王二×、王三×与被告王四×法定继承纠纷重审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原告王一×、王二×、王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三原告表示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王一×、王二×承担。审 判 长 孙 广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人民陪审员 邵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源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