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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重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重字第30号原告王一×,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三×。被告王四×,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忠锋,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王一×、王二×、王三×与被告王四×法定继承纠纷重审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原告王一×、王二×、王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三原告表示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王一×、王二×承担。审 判 长  孙 广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人民陪审员  邵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源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