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环诉被告马小平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72号原告刘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马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确权纠纷一案后,经查明原被告诉争房屋已经灭失。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已不具备实现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