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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高翠玲等诉任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任学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高翠玲,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原告高翠芝,女,1967年2月1日出生。原告高顺来,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原告高翠荣,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聪,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学军,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6层东侧。负责人于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闫之焕,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与被告任学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玉顺、李聪,被告任学军、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之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诉称,2015年5月21日18时10分,任学军驾驶×××福田车由南向北行驶,高海明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致高海明人身受到损害。高海明系四位原告的父亲。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学军负全部责任,高海明无责任。高海明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较重,于2015年6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任学军驾驶的车辆在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高海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57.99元、肘矫形器850元、护理费3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丧葬费38778元、死亡赔偿金35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67105.9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合理损失,对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鉴定书确定的损伤参与度系数值计算。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任学军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8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任学军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高海明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致高海明受伤,电动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任学军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海明被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6月10日因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1957.99元(其中任学军垫付10000元)、肘矫形器850元,支付护理费3240元。另查,任学军驾驶的×××福田车在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申请对高海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死亡的因果关系及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提出鉴定申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有高血压病史15年,20年前诊断为冠心病,长期服用扩冠药物,心绞痛发作史药物可缓解;入院7天前因情绪激动后诱发心绞痛,服用丹参滴丸症状缓解。根据被鉴定人既往病史、入院各项检查结果及本次发病和抢救情况,分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致被鉴定人左侧肢体多发肋骨骨折及左胸部损伤,外力作用较大,虽然无法足以导致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但无法排除本次交通事故与被鉴定人高海明最终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损伤参与度系数值为10%-25%。再查,高海明于1942年12月30日出生,系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居民,高海明与曹玉香系夫妻关系,生育高翠玲、高翠芝、高翠荣、高顺来四个子女。曹玉香于1995年12月10日死亡。原告主张医疗费和器具费,提供了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和收费票据。主张护理费,提供了聘请陪护人员协议书和支付陪护费票据。原告称父亲离世给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护理费相关票据、死亡证明、证明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做出任学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任学军所驾驶的车辆在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先由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任学军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21957.99元、肘矫形器850元、护理费324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且二被告均表示认可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二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死亡赔偿金351280元,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8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丧葬费38778元,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高海明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确实承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予以抚慰,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467105.99元。二被告主张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本院认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海明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且高海明的既往病史已经十多年,长期服从药物,心绞痛发作时药物可缓解,其疾病只是一种风险因素,事故发生时,高海明骑电动车正常行使,并未显现出损害后果,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高海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二被告主张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费用,由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承担。扣除任学军垫付的10000元,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应支付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赔偿款457105.99元。任学军已经垫付的费用,在保险限额内应视为其为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华农财险北京分公司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高翠玲、高翠芝、高顺来、高翠荣医疗费、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十五万七千一百零五元九角九分;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任学军垫付款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五十三元,由任学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妍娜-6--7-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