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顾绍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第9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绍军(曾用名顾少军),于安徽省蚌埠市,无职业。被告人顾绍军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12日被送往安徽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强制戒毒,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顾绍军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绍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顾绍军先后在蚌埠市禹会区、蚌山区等地,盗窃他人自行车十余次。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60元。具体为:1、2015年8月26日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工农路逍遥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爱立德”牌死飞A4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2、2015年8月26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附近,将被害人董某“美丽达”牌公爵6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3、2015年9月3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浦某“崔克”牌35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0元;4、2015年9月9日19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风信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黄无忌“ZJL”牌PRO碳纤维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0元;5、2015年9月17日13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红旗一路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将被害人孙某“美丽达”牌公爵3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0元;6、2015年9月17日19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喜德盛”牌逐日8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0元;7、2015年9月20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乐满天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霍某“美丽达”牌902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8、2015年9月27日,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捷安特”牌ATX77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9、2015年9月28日,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爱上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喜德盛”牌传奇5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10、2015年10月1日14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乐满天网吧附近,将被害人易某“捷安特”牌TALON77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绍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顾绍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顾绍军先后在蚌埠市禹会区、蚌山区等地,盗窃他人自行车十次。2015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万达悦府C区2栋3101室将顾绍军抓获。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60元。具体盗窃为:1、2015年8月26日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工农路逍遥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爱立德”牌死飞A4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2、2015年8月26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附近,将被害人董某“美丽达”牌公爵6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3、2015年9月3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浦某“崔克”牌35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0元;4、2015年9月9日19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风信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黄无忌“ZJL”牌PRO碳纤维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0元;5、2015年9月17日13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红旗一路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将被害人孙某“美丽达”牌公爵3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0元;6、2015年9月17日19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喜德盛”牌逐日8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0元;7、2015年9月20日15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乐满天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霍某“美丽达”牌902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8、2015年9月27日,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捷安特”牌ATX77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9、2015年9月28日,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爱上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喜德盛”牌传奇50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10、2015年10月1日14时许,顾绍军在蚌埠市朝阳路乐满天网吧附近,将被害人易某“捷安特”牌TALON770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示意图及相关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5]332、3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2013)蚌山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人宋某证言,被害人夏某、董某、浦某、孙某、王某、易某、张某甲、霍某、张某乙陈述以及被告人顾绍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顾绍军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绍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还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系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绍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审 判 员 许锦国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