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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花与被告王世刚、张小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花,王世刚,张小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95号原告史建花,女。被告王世刚,男。被告张小花,女。原告史建花与被告王世刚、张小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按照原告史建花所提供的被告张小花的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张小花下落不明,原告史建花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宋国辉。本院认为,原告史建花虽提供了被告张小花的送达地址,但被告张小花不在该居所,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公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建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8元(缓交),于裁定书生效后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