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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健与郑州铁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郑州铁路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021号原告冯健。被告郑州铁路局。法定代表人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健诉被告郑州铁路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健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健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健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治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