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崇旺与于洪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崇旺,于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45号之一原告徐崇旺。被告于洪玲,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356号原告徐崇旺与被告于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8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于洪玲的款项5000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洪玲的款项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