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文世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文世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558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学军。委托代理人王春彦。被告文世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告文世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