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季冬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31号罪犯季冬生,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1993)柳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冬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8日作出(1994)桂刑核字第5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季冬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5年4月11日交付执行。1997年11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5月1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25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于2013年5月17日被收监执行;2015年11月18日又经本院裁定罪犯季冬生脱逃的期间九年零二十二日不计入执行刑期,刑期予以顺延。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季冬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冬生服刑期间,2003年4月25日因病暂予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在上网追逃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3年5月17日被收监执行,思想上有些不稳定,经警官教育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2、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01年12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1.3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冬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冬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