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福生诉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生,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81号原告王福生,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生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生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王福生承担。审判员 :宋瑞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