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72号罪犯李喜华,男,汉族,现年36岁,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喜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次缴纳1000元)。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喜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95.15分,名列分监区第10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喜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