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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骆建英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跃先跆拳道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建英,永州市冷水滩区跃先跆拳道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骆建英,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跃先跆拳道馆。负责人张跃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建英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跃先跆拳道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跃先跆拳道馆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冷劳仲字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