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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浉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邹绵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邹绵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信浉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周元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邹绵银,男,成年。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绵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永康市兴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