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锟,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03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灌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锟撤回上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陈有就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瑞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