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彩霞与被执行人白良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彩霞,白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任彩霞,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323号1幢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白良彦,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桐城镇苗圃路西1巷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彩霞与被执行人白良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闻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银珠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