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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榕与林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榕,林洪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23号原告林榕,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林榕的姐姐。被告林洪森,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榕与被告林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榕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林洪森及案外人林某薇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工农路56号十锦名苑2#楼X单元的房屋产权中属于被告林洪森的产权份额(保全金额以130万元为限)。原告林榕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登记在林某、陈某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六一南路169号埔顶小区10#楼X单元房屋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榕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在林洪森及案外人林某薇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工农路56号十锦名苑2#楼X单元房屋产权中属于林洪森的产权份额(房屋产权证号为F××权1XXX3,以价值人民币5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在林某及陈某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六一南路169号埔顶小区10#楼X单元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C字0XXX7-××号、榕房权证C字09XX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