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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进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进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289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进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进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