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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巩德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巩德,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晓岗,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菡,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巩德,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昌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巩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第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巩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