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吕伟超,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吕伟超,周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89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彩明、陈瑞贤,该公司员工。被告:吕伟超,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8191。被告:周涛,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公民身份号码:164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吕伟超、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的申请于法有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