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小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芳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小字第31号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捷、史松峰(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芳芳,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芳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申绿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