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建忠、陈玉环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74号原告:张建忠。原告:陈玉环。原告:刘利航。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利航(系原告刘某之父)。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建忠、陈玉环、刘利航、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