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立仁与永嘉县爱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仁,永嘉县爱尔达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72号原告:张立仁。被告:永嘉县爱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村罗浦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仁与被告永嘉县爱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仁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仁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张立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