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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523号原告:卢某,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鸿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