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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锦诉被告宋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宋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008号原告张锦,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张家村二组。身份证号:610526198808085520。被告宋鹏,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七一村。身份证号:6105261986061855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诉被告宋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锦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