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4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