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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4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