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永军与姜财财、杨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姜财财,杨红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895号原告高永军,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姜财财,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红堂,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与被告姜财财、杨红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