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余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余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113号原告王文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建宁县。委托代理人段莉(王文明妻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余正才,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建宁县。原告王文明与被告余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云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正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明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1月12日被告到原告家中以购买山场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13万是以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其中10万是原告母亲出的,被告于当日写下借原告130530元的借条一份给原告,530元是被告之前零星向原告借的。2008年11月29号被告又以砍伐山场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该笔借款也是在原告家中以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当日写下借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5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余正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份借条,一份为“借条。今向王文明借到人民币壹拾叁万零伍佰叁拾元整(130530元),借款人:余正才,2007年11月12日,”的借条一份;另一份为“借条。今借到王文明人民币叁万正(30000),借款人:余正才,2008.11.29,”的借条一份。本院认为,本院已将原告王文明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余正才,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王文明提供的二份《借条》内容真实、形式与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余正才向王文明借款16053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被告以买山场为由向原告借款130530元,被告于当日写下借原告130530元的借条一份给原告。2008年11月29号被告以砍伐山场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当日写下借条一份给原告。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余正才向原告王文明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文明要求被告余正才偿还借款16053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正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正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明借款人民币16053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元,减半收取1755.5元,由被告余正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美玲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缴纳提示:被告余正才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55.5元,逾期未交,将移送执行。请到建宁县农行濉城分理处(水南)缴款,将缴款单提交给本院里心法庭。全称:建宁县人民法院账号:13890201040001460开户行:建宁县农行濉城分理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