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刚申请执行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刚,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2号申请人杜刚,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迎,女,汉族,村民。杜刚申请执行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王斌应清偿给杜刚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2010年1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斌一次性给付杜刚50000元,剩余部分杜刚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10元杜刚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