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沈阳金利源物资有限公司,辽宁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陈志国,曹汝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699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83307924Q负责人:毕贺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宇,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彭博,该分行职员。被告: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被告: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刚。被告:沈阳金利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西窑村(西窑建材交易中心B60区1-5号)。法定代表人:慈鸿利。被告:辽宁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被告:陈志国。被告:曹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沈阳金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陈志国、曹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沈阳金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陈志国、曹汝琴银行存款5852047.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洪宇升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东日物资有限公司、沈阳金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沈阳诚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陈志国、曹汝琴银行存款5852047.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育红审 判 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