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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万贤毅,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土资罚字[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超出合法用地范围进行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15年7月21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十土资罚字[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28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27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42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送达给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完整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月15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十土资执催[2016]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指定的义务期限已届满,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十堰同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28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227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提供的执行根据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十土资罚字[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对于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中的第一、二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28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227平方米;由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