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晓勇与赵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勇,赵文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15号原告徐晓勇,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赵文明,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勇诉被告赵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勇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瑞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