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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吕俊男诉任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任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222号原告吕俊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晓红,住白山市。原告吕俊男诉被告任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俊男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晓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8日姜玉洁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被告任晓红为姜玉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姜玉洁到期未还款,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债务人姜玉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姜玉洁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15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还款,由任晓红为姜玉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晓红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款合同还约定,双方发生��议协商不成,由江源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姜玉洁还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一张收条,任晓红均在担保人处签字。姜玉洁到期未还款,原告要求任晓红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任晓红为债务人姜玉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姜玉洁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既可以向姜玉洁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任晓红主张权利。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任晓红作为姜玉洁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俊男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交纳275元),由被告任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吕云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