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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森与孔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林森,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涛,又名孔红涛,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关于林森与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森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孔涛位于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西段南侧“温泉龙巨苑”住宅小区的房地一处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森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