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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宫爱丽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爱丽,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宫爱丽,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保平,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楠,公司董事长。关于宫爱丽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宫爱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追加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宫爱丽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