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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小寿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寿,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寿。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东11组。负责人陆雪兴。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寿、原审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工程是由上诉人承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分包合同。因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太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在工程承揽关系中做出的一种特别约定,性质上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违背了以上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