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杜开略、陈输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杜开略,陈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开略,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输,女,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杜开略、陈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本案诉讼结果涉及省市众多购房者的利益,事关金融稳定与安全,社会影响性重大,在惠州地区具有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州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惠州地区有重大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