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杨会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33号罪犯杨会,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会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于2012年12月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会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