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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603号原告颜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