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603号原告颜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