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广明与吴闻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广明,吴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广明,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闻,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徐广明因与被申请人吴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广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案不是一般的相邻关系纠纷,应属侵权责任纠纷。吴闻对所承租房屋的装修行为,造成生活噪声污染,侵害其合法权益。吴闻的野蛮装修形成了可预见的危险性,应有义务和责任予以消除,但其不作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侵权责任。吴闻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无需通过相关技术鉴定来确定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侵权法律并无此规定。徐广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广明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在徐广明未提供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其所受侵害与吴闻装修房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徐广明要求吴闻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徐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广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