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康园园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陇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园园,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陇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282号原告康园园,女,汉族,1993年5月13日生。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陇西支公司。原告康园园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陇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