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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83号申请人:胡书珍。申请人:孙建康。申请人:胡月素。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胡书珍与申请人孙建康、胡月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书珍与申请人孙建康、胡月素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书珍损失:医药费333.6元;二、经双方确认孙建康损失:修理费2700元;三、经双方确认胡月素损失:医药费14349元、伙食费690元、护理费4520元、误工费9000元、伤残费123634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40元、营养费1800元;四、以上合计159266.60元,由胡书珍承担在交强险外的60%计23560元,由孙建康承担40%计135706.60元,再由孙建康一次性补偿胡月素3600元;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