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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戴卫红与赖龙昌、苏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卫红,赖龙昌,苏曼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720号原告戴卫红,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龙昌,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曼娜,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戴卫红与被告赖龙昌、苏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卫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龙昌、苏曼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卫红诉称,2013年1月至11月,被告赖龙昌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人若逾期还款,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被告苏曼娜均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被告赖龙昌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被告赖龙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被告赖龙昌、苏曼娜未再偿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赖龙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苏曼娜对被告赖龙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龙昌、苏曼娜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8月5日,被告赖龙昌分三次向原告戴卫红借款共计30万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1、被告赖龙昌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2、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3、被告苏曼娜为被告赖龙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含借款的本金、利息以及出借人追款所需的费用。2013年11月15日,被告赖龙昌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1、被告赖龙昌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2、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3、被告苏曼娜为被告赖龙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含借款的本金、利息以及出借人追款所需的费用。借款后,被告赖龙昌向原告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余的借款利息,被告赖龙昌、苏曼娜未付。为此,原告具状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戴卫红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戴卫红与被告赖龙昌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赖龙昌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返还。原告诉请被告赖龙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曼娜在本案所涉借条中签字,自愿为本案讼争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原告现诉请被告苏曼娜对本案讼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龙昌、苏曼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龙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卫红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曼娜应对被告赖龙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被告赖龙昌、苏曼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泓彪(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